汽修行业VOCs治理的活性炭管理要求
发布时间:2024-05-10手机贝斯特官网登录218
汽修行业VOCs治理的活性炭管理要求
汽修行业VOCs治理的活性炭管理要求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形成臭氧和PM2.5的重要前体物之一,减少VOCs排放能有效控制大气污染。汽修业是我区VOCs污染物重要排放源头,为科学指导企业规范使用活性炭,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我局就规范辖区汽修业活性炭使用行为做出如下提醒: 算清“环保账” 优质活性炭环境效益显著,不仅治污效率更高,而且更划算。 01购买成本:劣质炭单价较低,不过灰分高,密度大,装满同样体积的炭箱,重量就远大于优质炭,因此购买支出未必比优质炭便宜很多。 02处置费用:废劣质炭重量更重,处置费也就更高。 03吸附效率:经相关机构测算,优质炭的污染物吸附效率至少是劣质炭的4倍。 04违法风险:使用劣质炭属于违法行为,存在废气排放不达标风险。 综合来说,从购买和处置的总支出的费用看,优质炭性价比明显更高。经市场调研初步匡算,与劣质炭相比,使用优质炭可以降低成本约20%。 以下违法行为要注意 1.活性炭质量以次充好,购买使用低碘值劣质活性炭;活性炭填充量不足、未规范填充,长期不更换,未按规定建立台账记录活性炭更换周期和更换量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工业涂装企业和涉及喷涂作业的机动车维修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2.挥发性有机物(VOCs)超标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二)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请全区涉及活性炭使用的汽修企业规范使用活性炭,通过开展活性炭使用情况自查,对处理能力较差的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更换,确保废气正常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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